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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问责条例提出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9-09-05 03:18:05

  中新社北京9月4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和从重加重问责等内容。《条例》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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