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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占车位出现新版本 共享单车电单车成“霸位”工具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9-07-10 03:19:42

  原标题:“花式”占车位出现新版本 共享单车电单车成“霸位”工具


  电单车和共享单车占位


  地锁和三角锥占位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给自己的爱车找个车位也越来越不容易,于是各种“花式”占位法就出现了。“本来停车位就不多,沿街的店铺还随意占用公共车位,占着车位就是不让人停车。”昆明市民王先生向记者反映,因小区停车位紧张,他只能把车停在前卫西路路边的公共停车位上,但是就在两天前,王先生驾车驶入车位时却发现,停车位上被两辆车“霸占”了,一辆小黄车和一辆电单车锁在了一起。为此,想停车的王先生找到锁车的商户交涉,可双方没法达成一致,王先生只能报警。

  事件回顾

  商户私锁共享单车占车位

  据王先生介绍,把小黄车与电单车锁在一起的是路边一家商铺的老板,之所以上锁,就是想用小黄车来给自己占着一个车位,“这段路的商铺基本都这样做,有的是用小黄车,有的则是用一辆自己的车占着两个车位。”

  王先生说看到小黄车后就找到商户交涉,可对方不仅不听劝还扬言要找他麻烦,于是无奈只得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商家不仅不认错,还一直理直气壮,说是小黄车是早就坏了的,他们拿来用算是废物利用。”王先生告诉记者,警察来了之后,商户怎么说都不肯移开小黄车和电单车。

  最后,在民警多次劝说并告知商户必须配合执法,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该商户终于把车移开,让王先生把车停进了车位。

  商家声音 没有停车位生意就不好做了

  昨日,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前卫西路上绝大部分是五金商铺,这些商铺占用停车位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方便自己停车;二是方便做生意,上下货等。

  在走访中,记者尝试与私占停车位的不同商家直接沟通,希望其移除障碍物让出公共停车位给停车“行个方便”,但均以失败告终。“我们的货都是比较长的管子、钢窗,留(占)车位也是为了上下货方便一些,要不然停满了,东西都卸不下来。”一家五金铺陈老板说。

  “这个已经是不成文的规定了,如果你店门口没有车位,或者车位离得远,根本就不会有人来,那生意就不好做。”一家饭馆老板说。

  市民声音 私占公共车位加剧停车难问题

  其实用小黄车来占车位已经不是稀奇事,在昆明的其他地方也同样存在占车位的情况,地锁、电单车、水泥墩,甚至还有床垫……占位物件可谓无奇不有。

  环城西路旁的八哥巷,由于周边都是老小区,车位十分紧张,记者昨日上午看到,在八哥巷中段,所剩无几的空车位依然被占了,和前卫西路不同的是,这里的空车位上大都停着电单车,其中,一个空车位上被人用两三辆电单车和共享单车锁起来占位。

  原本是为了缓解老小区停车压力才在道路两旁规划车位,可没想到却被一些人钻了空子。市民杨先生向记者抱怨说:“如果真的是电单车没地方停,临时停一下,摆放整齐是不会占用多少车位的,而且这个路段周边停车位在晚间非常紧张,这样圈占公共停车资源,让人觉得很不舒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在采访中,不少市民都认为,这样占用公共停车位实在不该,商家不应该为了一己私利占用停车位。市民提出,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管一管。

  律师说法

  私占停车位面临被追责

  对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表示,公共停车位属于一种社会公共资源,其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并非如同私家车位一样,拥有排他的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商家和个人为了一己私利占用停车位侵犯了国家的所有权,政府部门可以要求占有人及时移除障碍物,并可追究占有人的责任。

  另外,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对临街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规定,沿街商家用凳子、禁停牌、自行车、电单车等方式非法侵占停车位,已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律师也建议,当发现公共停车位被私自占用时,市民可以向执法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理。此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及时开展清理整治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乱象行动,加大巡查治理力度,加强对主次干道私占公共停车位现象的治理。(记者 刘嘉 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孙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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